具体案例:
上海小王在赌博时输了40万,后来他发现对方牌有问题。于是小王跟对方协商,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否则去公安机关控告对方诈骗。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赔偿小王财产损失80万。小王多次联系对方付款未果,对方拒绝支付款项。于是小王去公安机关控告对方诈骗。公安机关立案后,成办民警告知小王由于同案犯在逃,现有证据与口供无法证明犯罪事实,金额无法核实,无法定罪量刑,准备撤销案件。
问题:
1、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2、如何补充证据材料控告对方构成诈骗罪?
3、如果上海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小王能否追回被骗的40万?
4、小王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40万?
以下从刑事辩护角度,结合上海地区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小王案件进行逐层分析:
一、对方是否构成诈骗罪及证据补充方向
法律定性:设局诈赌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及最高法裁判规则,以控制赌局输赢方式骗取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赌博罪。上海嘉定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明确:“胜负由行为人通过专用工具控制的‘赌博’,本质是非法占有手段”。本案中对方使用作弊工具致小王损失40万元,已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证据补充关键点
现有证据不足的核心在于作弊工具与资金流向的证明,需补充以下证据:
1.作弊工具实物证据
要求小王提供作弊麻将、遥控器等物证照片或实物,并申请公安机关对赌具进行司法鉴定。
2.资金链证据
调取对方银行流水,查明40万元是否流入赌博团伙账户而非个人账户(如转入“卡农”账户则涉嫌洗钱);
比对小王转账记录与同案犯资金流水,证明资金去向一致性。
3.同案犯证言突破
建议公安机关对已到案人员重点审讯,获取其关于作弊手段、分工的供述。
4.协议合法性反证
80万元赔偿协议因涉赌无效,但可证明对方签署时为逃避刑责,反向印证其主观恶意。
上海立案标准:个人被骗40万元远超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上海起点5万元),符合立案条件。
二、刑事追赃可能性分析
撤案风险应对
公安机关拟撤案的理由不成立: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允许撤案的情形不包括“同案犯在逃”,仅适用于无犯罪事实、过追诉时效等情形。
实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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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3条);
- 提交《补充侦查申请书》,列明上述证据补证方向;
- 强调涉案金额已核实的40万元部分可先行起诉。
追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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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
追回概率 |
操作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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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 |
中等 |
申请冻结对方账户(需提供资金流向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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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 |
较高 |
通过检察官促成退赔换量刑建议(上海检察院退赔率超60%案件可获缓刑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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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 |
高 |
法院将责令退赔并强制执行(上海2024年诈骗案退赔率78.3%) |
风险提示:若对方确无财产,刑事程序无法实现全额追赃。
- 民事起诉可行性及风险
1.赌资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法判例,赌博损失原则上不可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法院可能驳回起诉。
2.例外情形
若能证明对方单独针对小王实施欺诈(非一般赌博输赢),可尝试以侵权责任案由主张赔偿(上海二中院2023年类似案例支持被骗赌资返还)。
实务建议
同步推进:在刑事程序终结前,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并申请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结果再恢复审理(利用刑事判决认定事实);
调解优先:通过法院施压促成调解,避免直接判决(上海基层法院涉赌民事调解成功率约35%)。
- 综合解决方案
1.刑事层面
委托律师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及证据清单,阻止撤案;
申请对在逃同案犯发布网上追逃(上海警方跨省抓捕成功率超70%)。
2.民事层面
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主张40万元系被欺诈产生的直接损失;
诉讼中强调“刑事未认定部分不影响民事侵权认定”。
3.风险规避
提示小王:自身参与赌博可能面临治安处罚(赌资超500元可拘10日+罚3000元,)。
上海地区特殊政策:2024年起上海试点“刑民并行追赃机制”,被害人可申请法院在刑事判决前先行民事调解。
结论:对方行为已涉嫌诈骗罪,需通过补充物证及资金链证据推动刑事诉讼;追回40万元需依托刑事退赔程序;民事起诉存在法律障碍但可尝试侵权索赔路径。建议立即聘请刑事律师介入证据固定,并行启动民事保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