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3

发布时间:8/11/2017 12:00:00 AM    浏览次数:0 次

  案件详情:徐某与刘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徐某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7年2月18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刘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刘某偿还。随后,刘某偿还房贷9万余元。刘某要求徐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拒绝办理,并诉至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分析

  1、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2、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一旦在协议书中签订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