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2016年4月21日,刘某邀约林某到某家餐厅介绍业务,林某到来时,刘某已经和李某开始吃饭,期间李某有事事先离开,刘某和林某则继续留在餐厅喝酒。饭局结束后,林某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在驾车途中发生意外,当场死亡。
经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林某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林某家属认为,刘某和李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方承担对林某的死亡赔偿责任。被告刘某称到店只是为了介绍生意,并没有明确邀请林某喝酒,旗舰也没有劝酒,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称自己与林某并不熟悉,期间自己也未喝酒,且自己中途离开,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1、李某虽是与林某共同吃饭,但期间并未喝酒,且中途离开,无证据证明李某对林某劝酒的行为,且李某对之后发生的事不知情,李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刘某作为饭局的邀约者,与林某一同饮酒,酒后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和关照义务,使林某独自驾车离开发生交通事故,故刘某应对林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
3、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无证、酒后驾驶存在危险,仍然酒后无证驾驶,对其死亡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刘某承担林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