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方腾胜诉案例:误转诈骗账户 10 万全额追回!

发布时间:6/28/2025 12:00:00 AM    浏览次数:0 次

一、案情简介:

网络投资误转款背后的“诈骗”疑云

2024年9月18日,武汉市民小松(化名)怀揣着对财富增值的期望,在网络平台投身投资理财活动。在操作过程中,小松依照所谓“投资顾问-XX”(化名)的指示,准备缴纳一笔10万元的保证金,以获取高收益投资项目的入场资格。然而,由于操作界面的误导以及自身的疏忽,小松不慎将这10万元转至廊坊市某有限公司(化名)的账户。

事后,小松惊愕地发现,自己参与的“投资平台”破绽百出,极有可能是一个精心设下的诈骗陷阱。收款方廊坊市某有限公司与他本人之间,既无任何过往业务往来,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小松第一时间尝试与收款公司沟通,诚恳说明情况并请求对方返还误转款项,但该公司始终拒绝退款。无奈之下,小松委托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维权,律所指派王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笔误转的款项。而在案件推进过程中,被告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却无故未到庭应诉,最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二、代理思路

(一)证据链构建

1.资金流向固定

王律师指导小松,第一时间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获取了详细的转账明细。该明细清晰地显示,在2024年9月18日15时48分,小松的账户向被告廊坊市某有限公司的账号成功转账10万元。且转账附言中并未注明 “投资款”“保证金”等与投资相关的字样,这从侧面反映出该笔向被告公司的转账并非小松的真实投资意愿表达。

2.操作失误佐证

律师仔细梳理了小松与“投资顾问”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将关键截图留存作为有力证据。从聊天记录中可以明确看出,小松与“投资顾问”的沟通内容仅仅围绕第三方投资平台的操作流程展开,双方从未提及将款项转至被告公司账户的事宜,且被告公司在整个沟通过程中从未参与,进一步证实了小松转款至被告账户属于操作失误。

3.无经济往来证明

为彻底排除小松与被告公司存在业务合作或借款等经济往来的可能性,王律师协助小松提交了其近三年的银行流水记录。这份详实的银行流水显示,在过往的任何时间段内,小松的账户与被告公司的账户之间,没有发生过哪怕一笔资金交互,充分证明双方在财务上毫无关联。

(二)法律关系论证

被告获利无法律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在本案中,被告廊坊市某有限公司取得小松误转的10万元,显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例外情形。既不存在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也并非债务清偿行为,更不是小松明知无义务却执意为之的付款。因此,被告取得该笔款项缺乏合法的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2025年6月24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经过严谨的审理,综合考量案件事实与原告方证据,最终作出(2024)冀1002民初7599号判决:

 

 

 

四、核心法律依据与司法解释

(一)实体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该条款明确了不当得利的基本定义与受损方的法定权利,在本案中,小松作为利益受损方,完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主体资格,依法享有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强调了不当得利的构成及排除情形。如前文所述,被告廊坊市某有限公司取得10万元款项,不存在为履行道德义务给付、债务到期前清偿以及明知无给付义务而清偿等法定排除情形,故而其获利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6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规定了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免除情形。但在本案中,被告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面对小松的合理追讨,始终拒绝沟通返还,显然不属于善意得利人范畴,不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返还义务免除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7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针对恶意得利人作出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8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涉及得利人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时的责任承担。)

(二)程序法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90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该条款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本案中,原告小松积极履行举证责任,提供了转账明细、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一系列详实证据,用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被告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了举证反驳的权利,最终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

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关联案件提醒

(一)遭遇误转款的应急措施——立即固定三类证据

1.转款凭证

第一时间从银行获取转账流水、保留转账截图,详细注明转账时间、金额、双方账号等关键信息。这些凭证是证明资金流向的直接证据,对于后续维权至关重要。例如,小松及时获取的邮政储蓄银行转账明细,清晰记录了转款的准确时间与金额,为律师构建证据链提供了基础数据。

2.沟通记录

妥善保存与收款方或第三方平台(如投资平台客服、所谓 “投资顾问”等)的聊天记录。通过聊天记录,能够清晰反映出转款的初衷、是否存在误解以及收款方的态度等重要信息,有助于证明误转原因。本案中,小松与 “投资顾问”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力地佐证了其转款至被告账户并非出于真实投资意愿,而是操作失误。

3.无关联证明

通过工商信息查询网站、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渠道,获取收款方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与收款方不存在业务往来、债权债务关系等经济关联。小松提交的近三年银行流水,全面展示了其与被告公司在财务上毫无交集,为证明被告获利无法律依据提供了关键支撑。

(二)区分“误转”与“诈骗”的关键

1.若收款方为陌生主体且无约定收款依据,优先按不当得利起诉

当发现转款对象是从未有过业务往来的陌生主体,且转款行为并非基于合同约定、债务清偿等合法事由时,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该情况更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此时,受损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按照不当得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款方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2.若发现转款对象与诈骗团伙有关联,需立即报警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旦察觉转款涉及诈骗风险,如投资平台疑似诈骗、“投资顾问”身份存疑且有诈骗前科等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借助刑事侦查手段查明案件真相。同时,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受损方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诈骗团伙及相关责任方返还被骗款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例如,若在本案中查明被告公司与“投资顾问”存在勾结,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小松则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向二者一并主张权利。

 

六、方腾律师团队专业价值

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刑事风险的民事纠纷案件。在过往的执业过程中,团队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方法,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 “民刑交叉案件处理办法”,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精细化的法律解决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正面临类似的法律困扰,无论是不当得利纠纷、合同争议,还是涉及刑事风险的民事案件,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都将是您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我们将以专业、负责、高效的服务,为您排忧解难,在法律的框架内为您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注:本案法律文书均基于真实案件,当事人信息已匿名,辩护意见均援引自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