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出资的界定
2. 股东出资纠纷原因的主要类型
3. 股东出资纠纷与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的区分
4.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
5. 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的缴纳股款责任
6. 出资人以瑕疵财产出资的处理
7. 出资人以划拨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处理
8.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处理
9. 出资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财产出资的处理
10.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处理
11. 股东抽逃出资的处理
12.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13.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负担规则
14. 瑕疵出资股权被多次转让时出资责任的承担
15.股东出资纠纷的诉讼时效
16. 股东出资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6.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来源:法学4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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