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方腾|成功案例|当事人陷入帮信罪,律师拆解关键争议助当事人实现“不起诉”

发布时间:9/23/2025 12:00:00 AM    浏览次数:0 次

重庆方腾|成功案例|当事人陷入帮信罪,律师拆解关键争议助当事人实现“不起诉”

随着信息网络犯罪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已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高频罪名。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对法律认知不足、被诱导提供支付工具等行为卷入案件,一旦被立案侦查,往往面临“入罪易、脱罪难”的困境。

近期,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黄瑶律师通过精准解构案件构成要件、厘清当事人主观认知边界,推动检察机关最终以“法律适用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为当事人守住了“罪与非罪”的关键防线。

这份结果的背后,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更展现了律师在刑辩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专业坚守——既要精准把握法律条文的核心要义,也要细致还原案件背后的客观真相,让法律评价回归应有的理性边界。

01 案件背景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持续高发,帮信罪作为此类犯罪的“帮凶罪名”,司法机关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实践中,只要当事人存在“提供银行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且账户涉及涉案资金流转,往往容易被纳入刑事侦查视野。一旦被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不仅面临刑罚处罚,还会留下犯罪记录,对个人就业、家庭生活等产生长远影响。

本案中的当事人A,因个人资金周转需求,2023年6月通过短信联系所谓“贷款机构”办理贷款,并按对方要求提供了1张本人银行卡及配套K宝。后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资金流转,当事人A因涉嫌帮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多次取保候审后,案件最终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02辩护要点

1)入罪标准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帮信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本案中,当事人A仅提供1张银行卡。因此,明确“1张”与“3张”的法定边界,成为罪与非罪的首要争议点。

2)主观“明知”的举证

帮信罪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实践中,“明知”的证明往往依赖当事人供述与客观行为推定。本案中,当事人A主张提供银行卡是为“办理贷款”,但如何区分“被诱导的合理需求”与“明知犯罪的故意行为”,缺乏明确的证据指引,容易陷入“行为即故意”的片面推断。

3)法律适用的动态变化

2025年7月,帮信罪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对入罪标准、主观要件认定等内容进一步细化。而本案行为发生于2023年,案件办理过程中恰逢法律调整,如何衔接“行为时法律”与“新规”,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

03 辩护策略

针对案件难点,辩护律师确立了“先厘清事实、再明晰法律、最后精准论证”的辩护思路,通过三步拆解,逐步构建完整的辩护逻辑:

第一步:聚焦入罪标准,划清刑事与行政违法边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供3个以上支付账户”是涉“卡”类帮信罪的最低入罪数量标准。律师通过梳理案卷材料,明确当事人A仅向单一主体提供1张银行卡及配套K宝,未向其他任何主体提供支付工具,远未达到“3张”的法定门槛。

同时,结合法律条文立法意图,指出该规定的核心目的是“区分刑事处罚与行政违法”——对于未达3张标准的行为,即使涉及资金流转,也应属于行政机关监管范畴,而非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论证,从根本上动摇了“当事人A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

第二步:还原主观认知,否定“明知”要件成立

为证明当事人A无帮信罪所需的“明知”故意,律师从三方面构建证据链:

1)需求合理性

提交当事人A与“贷款机构”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提供银行卡的核心目的是办理贷款,与普通个人寻求金融服务的常态一致,无主动协助犯罪的动机。

2)认知偏差性

梳理当事人A收到反诈中心预警后的沟通记录——其收到预警短信后,第一时间向“贷款机构”核实,多次询问贷款面签流程、办理要求等,对方以“需回老家面签”“系统审核需要”等理由搪塞。可见,当事人A因社会经验不足、对贷款机构过度信任陷入认知偏差,未能识别行为违法性。

3)动机无恶性

结合当事人A的职业背景、收入来源,证实其提供银行卡是为解决资金周转难题,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收益,与主动参与“跑分”“洗钱”、追求犯罪利益的行为人存在本质区别。

第三步:衔接法律新规,推动法律适用动态调整

2025年7月帮信罪新规定******后,律师第一时间与检察官、法官沟通新规对本案的影响,指出:即使按照行为时法律,当事人A的行为未达入罪标准;而新规定进一步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更明确将“提供3张以下支付账户”的行为排除在刑事处罚之外。基于“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规定,不应以犯罪论处。

04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当事人免于刑事追责。

05 案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情节严重”: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2)出售、出租他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

3)出售、出租单位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一百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入罪标准与“情节严重”认定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

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06 案件意义

1)对当事人:警惕“合理需求”背后的法律风险

日常生活中,“办理贷款”“兼职赚钱”等看似合理的需求,可能成为被诱导提供支付工具的陷阱。当事人应提高法律意识,不随意出借、出租银行卡、支付账户,遇到可疑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核实,避免因认知偏差卷入犯罪。

2)对律师:坚守“要件拆解+细节还原”

帮信罪的辩护,不能停留在“行为是否存在”的表面判断,而需深入拆解“情节严重”“主观明知”等构成要件,通过梳理证据细节、还原案件事实,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的边界。同时,要密切关注法律、司法解释的动态变化,用足“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3)对司法实践:坚持“宽严相济”,避免刑罚扩大化

帮信罪的打击重点应是主动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人。对于因被诱导、认知不足而实施相关行为,且未达法定入罪标准的当事人,应严格区分刑事处罚与行政违法,避免刑罚扩大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结语

“涉案被诉”到“撤回起诉”,本案的转折不仅是辩护策略的胜利,更是法律理性的体现。在信息网络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唯有精准把握法律边界、细致还原案件事实,才能让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也将持续以专业的刑辩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筑牢防线,在罪与非罪之间,守住司法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