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原告张**的女儿(患者或死者)因全身发热、肌肉酸痛多日前往**三甲医院就诊,医院因无床位,门诊医生开药后告知先回家,待医院有床位时速来医院中西医结合科室住院,某天下午患者病情加重,急忙赶往医院中西医门诊就诊,但医生告知该病不属于本科室,建议转入其他科室,患者及家属在岌岌可危之下也不知道此病应该看哪个科室,后急诊留观一晚。次日,患者病情持续加重,转入重症监护室,随即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患者在入院后不到一周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检查,家属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处理流程
接受患者家属委托后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委托重庆**鉴定机构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是因死者未做尸体检查报告不能明确死亡结果与医院的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代理律师在收到此鉴定结果后,几家欢喜几家愁,鉴定结果有提到医院存在过错,但具体的过错程度只字未提,更为不利的是鉴定机构认为不能明确因果关系,这无疑给案件审理带来很大难题。
三、法院审理结果
从医院的会诊记录来看,在患者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各科室医生对患者的基础疾病无明确诊断意见,均只是从各科室的诊疗专业给予检查、治疗建议,此时医院对患者的治疗原则应当是尽力对症治疗挽救生命,同时在能力范围内尽可能的采取措施查明病因,以便能够明确治疗方向和方案,挽救患者生命。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在医院某科室已经提出建议患者行淋巴结活检时,患者家属已经签署了手术同意书,但医院未进行淋巴结活检,虽然从医学角度存在即便进行上述检查仍无法据此确诊病因的可能,但医院的此种行为有违诊疗常规,减少了病人获得救治或得到治愈的机会,结合医院在患者死亡后未对是否需要尸体解剖检查以明确死亡原因进行书面告知,本院确定对张**的死亡后果由**医院承担50%的比例赔偿责任。
四、律师观点
本案属于未做尸体解剖检验报告且司法鉴定报告不能明确医院过错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往往由于原告对因果关系的举证不力,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或者医院仅仅承担过错行为的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案最终判决医院承担了50%的损害赔偿责任,跟代理律师对本案案情的统筹分析以及对病历材料的全面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最终法院在结合鉴定结论书的同时,考虑代理律师的意见和观点,综合分析案件事实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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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庆律师,长期从事医疗纠纷、婚姻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联系电话和微信同号158238085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