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小老百姓,特别是60后一代,非常喜欢谈养老话题,因为他们中多数在工作岗位时是没有社保的。我国94版《劳动法》已经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惩罚条款,可见国家很早就法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但实则该条款属于僵尸条款,没有落到实处。近二十年用工量激增,用人单位基于当时的法律环境和成本意识,操作不规范,不买保险。然而最近几年,劳动者的法治观念在加强,彼时劳动者已进入退休年龄,劳动者发现不能享受保险待遇。该怎么办呢?下面试用一案例说明。
案情简述:
谭某,女,重庆人,1961年出生,1998年8月进入某鞋厂担任操作工,2006年6月辞职。谭某在职期间,公司从未买过社保。2011年谭某达到退休年龄50周岁,因保险年限不够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5月谭某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将公司诉至重庆某法院。法院判决:公司按月赔偿谭某494元,赔偿时间从2014年5月开始计算,至死亡终止。
法院依据有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劳动法》七十三条,《社保法》十条、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义务。
3,《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纠纷的时效为1年,除非有阻却事由。
律师视角解析:
1,关于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不等于公司把应该缴纳的保险费全部赔偿给劳动者,虽然这里很不科学,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没有出事,那么公司省下一大笔费用,以后也不用补。是不是很气人?但是法院的判例就是如此。所以关于失业险、生育险、工伤险,一旦劳动者退休,这部分权益就没有了。但是生病了,没劳动能力要生活费了,这个就是公司的责任,公司需要为没买医疗险和养老险买单,自食恶果。也就是说:生病医疗费找公司报;每个月没钱吃饭了,找公司要!
2,虽然各地的政府政策是近几年才要求的强制购买社保,但是我国的劳动法可是在94年就规定了强制社保。政府的政策是行政规章,不能对抗法律,94年后没买社保就是违法。
3,劳动争议的时效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1年内,谭某在退休时没领到养老保险,应该推定为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但没拿到养老保险待遇的这个侵害结果一直存在,故谭某在2015年5月起诉,对前一年的权利认可主张。
好啦,以上就是劳动者没有社保待遇的处理思路。文章原创,欢迎转载但禁止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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