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
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
的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和统一律师代理费的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仲裁庭支持当事人请求的律师代理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且律师履行了主要代理职责;
(二)当事人请求的律师代理费金额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标准;
(三)造成纠纷的原因系对方当事人的过错。
二、仲裁庭对当事人主张正当权利所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应当在下列范围内予以支持:
(一)一般仲裁案件,按标的额的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具体为:
争议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6%;
争议标的额为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不超过5%;
争议标的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不超过4%;
争议标的额为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3%;
争议标的额为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
争议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1%。
(二)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涉外仲裁案件,参照前款规定标准的1至3倍计算;
(三)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范围内计算。
三、纠纷的发生系一方当事人的全部过错造成,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标准的律师代理费可以全额支持;纠纷的发生系一方当事人的主要过错造成,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标准的律师代理费可以部分支持;双方过错程度相当的,律师代理费不予支持。
四、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前尚未审结的仲裁案件适用本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