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外墙砖脱落,八个月大女婴被砸,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1/13/2019 9:58:00 AM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0 次

  案例:

  2015年3月8日晚上六点左右,朱某抱着自己八个月大的女儿经过位于巴南区巴县大道的一个小区时,该小区三楼的外墙砖突然脱落,朱某轻微擦伤,但其八个月的女儿头部被砸,当即送往医院,在重症监护室抢救两天后才脱离危险,医药费花了八万多元。然而令朱某苦恼的是,不知道找谁对自己及女儿的伤害承担责任。万般无奈之下,朱某委托律师进行维权,最终获得相应赔偿。

  本案焦点:

  一、谁应该对朱某及其女儿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朱某的女儿户口本上记载为农村户口,是否可以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下面本律师就本案中涉及的两个焦点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一、谁应该对朱某及其女儿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两年内外墙砖若发生脱落,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保修期后发生脱落,则应由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对脱落部位进行修缮。”结合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砸伤朱某及其女儿的外墙砖是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脱落,就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超出保修期发生脱落砸伤人,那么就应该由物业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一些修建时间比较早的小区,可能既超过了保修期,小区也没有物业公司,那么责任又该谁承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小区业主对建筑物的外墙部分属于共有,如果一旦出现外墙砖脱落的情况,就需要由全部共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朱某的女儿户口本上记载为农村户口,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伤者在残疾赔偿金时其根据其属于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其计算标准不一样,但是如果伤者原本属于农村户口,但是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有稳定收入的话,可以参照城镇户口标准计算。

  本案中,朱某的女儿只有八个月大,但是由于其父母一直在城镇生活,并且有稳定的收入,因此,朱某女儿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律师贴心建议:

  小区外墙砖脱落,导致第三人损害,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因影响因素较多,情况比较复杂,但是伤者不要因为难以处理就放弃维权,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