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醉驾案件因其证据明确、情节清晰,往往在量刑上难以突破。
近日,由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却在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7.9mg/100ml的情况下,通过律师团队的精准辩护,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争取到缓刑判决。
此案不仅展现了辩护律师对法律与情理的深刻把握,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人文关怀,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挽救了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为后续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堪称危险驾驶罪辩护中的一次典范之作。



一、案情回顾:证据确凿,指控明确
2025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化名)在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江北区九街附近出发,行驶至渝中区长江大桥北桥头石板坡立交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197.9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辩护难点与策略:法理与情理之平衡,聚焦缓刑可行性
接受委托后,本所立即组成辩护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地研判。
虽然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但其血液酒精含量接近200mg/100ml,这通常是法院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的审慎因素,同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也仅提出了实刑拘役,未建议缓刑。
面对高数值醉驾指控,本所辩护团队并未局限于事实与罪名的争议,而是将重点放在量刑,特别是缓刑的争取上。
“夯实法定从轻基础,突出情理感化关键”的三步辩护策略如下:
1、夯实法定从宽情节
明确认可被告人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坦白情节,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强调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为从轻处罚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2、强调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
辩护人指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品行良好。此次醉酒驾驶系因侥幸心理,主观恶性不深。
同时,其驾驶时间为凌晨,路段车辆行人稀少,行驶距离较短即被查获,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聚焦家庭特殊情况,唤起司法人文关怀
辩护团队深入了解到,被告人系家庭唯一的经济支柱,承担家庭生活、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重任。
若判处实刑,不仅被告人将失去短暂自由,还将导致其家庭陷入困境,产生一系列负面社会效应。
辩护人将此作为核心辩护意见之一,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给予其改过自新、继续履行家庭责任的机会。
三、法院裁决:采纳辩护意见,宣告缓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并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并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给予了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
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宣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考量其行驶距离、行驶时间、认罪悔罪表现及家庭特殊情况,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本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结语:
本案在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7.9mg/100ml的严峻形势下,仍成功争取到缓刑,充分体现了本所律师刑事辩护领域中融法、理、情于一体的专业能力。
未来,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将始终秉持“专业、尽责、仁爱、笃行”的执业理念,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传递法治温情,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高质量、专业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