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一方出轨,赠与“小三”的共同财物如何返还?

发布时间:8/14/2023 12:00:00 AM    浏览次数:0 次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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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何某于2015年4月1日结婚。何某在抖音平台刷直播时结识了陈某并以离异身份与陈某交往。双方于2022年5月在重庆见面时,何某于5月20日向陈某转款5万元,陈某于当日向何某微信转账2万元。5月21日何某在重庆解放碑重百大楼六福珠宝为陈某购买价值23485元的足金项链3条(价值分别为3606元、4872元、4749元)、足金手镯1支(价值10257元),并为陈某支付美甲费用2290元。5月22日何某在重庆国金中心路易威登店为陈某购买价值14400元的LV女包一个,在重庆国金中心古驰店购买价值27100元女鞋2双、女装1件。吕某知情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何某对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陈某返还赠与金额。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为陈某购买首饰、女包、鞋、衣服共计64985元,因陈某已穿戴使用,返还物品已无必要,陈某应当按何某购买物品的价款作为返还金额。此外何某向陈某转款5万元,为陈某支付美甲费用2290元,陈某又向何某转账2万元,因此确认陈某应返还的金额为97275元(50000 元+23485元+14400元+27100元+2290元-20000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为陈某购买的项链、手镯、女包,现完好无损且具有通用功能,陈某亦表示愿意返还,也能够返还,故陈某应当依法返还原物。何某为陈某购买的女鞋、女装,系为陈某个体特征选购并已经归陈某占有一段时间,其功能具有专属性,该物品对陈某有使用价值,而返还给吕某不能发挥其使用价值,故女鞋、女装不宜原物返还,应采用折价方式返还。因何某未经吕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某,对不能返还部分财产的价值减损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酌定陈某折价返还。何某为陈某支付美甲费用2290元,应由陈某予以返还。在何某向陈某转款5万元后,陈某亦向何某转款2万元,应从陈某返还的数额中抵扣。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夫妻一方诉请婚外异性返还共同财产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夫妻一方为维护不正当男女关系,将家庭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观而无效。司法实践中,由于赠与财物往往涉及现金、不动产、动产及服务消费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财物应当如何返还,并未形成统一的处理规则。本案通过综合考虑赠与及接受赠与方形成并维持不正当关系的过错程度,结合赠与财物的类型、个人属性以及返还可能性,对赠与财物的返还方式进行区别处理,即形成了“种类物全额返还、具有通用功能物品原物返还、具有个人专属性物品折价返还”的财物返还规则。该规则的确立对于民事案件财物返还方式处理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同时有利于将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渗透到婚姻关系中,纠偏扶正不健康的婚恋观、金钱观,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有助于加快建立具有家庭意识和家国情怀的新时代婚恋观。

 

 
文/黄琳熹 乔虹

 

转自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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