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撤诉或判决无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否申请国家赔偿?
作者: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原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中若检察官撤诉(即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法院判决无罪,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但需满足以下法律要件: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核心条件
- 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 需满足以下任一情形:
- 撤销案件: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主动撤销案件;
- 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或酌定不起诉;
- 判决宣告无罪:法院生效判决宣告无罪。
- 羁押措施与结果关联
- 必须是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再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如撤诉或无罪判决);
- 若仅被刑事拘留但未逮捕,后因撤诉或无罪释放的,需证明拘留行为违法(如超期拘留、违反法定程序)。
- 排除免责情形
- 若存在《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公民故意作伪证、自陷于罪),则不予赔偿。
⚖️二、检察官撤诉或法院无罪判决的赔偿认定
- 撤诉等同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包括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二)项规定的赔偿情形;
- 法院判决无罪(包括一审、二审或再审改判无罪),属于第17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赔偿情形。
-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 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
- 若拘留后未逮捕即撤诉/无罪,且拘留行为违法,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如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例外情形:不予赔偿的情况
- 未采取逮捕措施且拘留合法
- 仅被刑事拘留且未超期,后因撤诉/无罪释放的,不必然获赔(需证明拘留违法)。
- 免责事由成立
- 如当事人故意作虚假供述导致错误羁押(《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一)项)。
- 程序未终结
- 若案件尚未终结(如撤诉后重新立案侦查),需待程序终结后方可申请赔偿。
- 判决前羁押期不予赔偿的特殊情形
- 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判决前羁押期不予赔偿,但判决后的羁押期可获赔(《国家赔偿法》第17条结合最高法解释)。
��四、赔偿范围与计算标准
- 人身自由赔偿金
- 按实际羁押天数计算,每日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25年标准约为436.89元/日,最终以国家统计局当年正式公布数据为准)。
- 精神损害赔偿
- 若羁押造成严重后果(如精神障碍),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需提供医疗证明等证据。
��五、申请证据要求
关键证据
-
- 释放证明书(证明羁押结束);
- 不起诉决定书或无罪判决书;
- 逮捕决定书(证明赔偿义务机关)。
��总结
|
情形 |
可否申请赔偿 |
法律依据 |
赔偿义务机关 |
|
逮捕后检察院不起诉(存疑/法定/酌定)/撤诉 |
✅是 |
《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二)项 |
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 |
|
逮捕后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无罪 |
✅是 |
《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二)项 |
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 |
|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 |
✅是 |
《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三)项 |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
|
仅拘留后撤诉/无罪(拘留合法) |
❌否 |
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一)项,无直接侵权情形 |
不适用 |
|
拘留后撤诉/无罪(拘留违法) |
✅是 |
《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一)项、《刑事赔偿解释》第5条 |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 |
结论:
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检察官撤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判决无罪,其羁押损失应当获得国家赔偿;若仅被拘留且无违法情形,则不符合赔偿条件。建议当事人及时收集释放证明、不起诉决定书或无罪判决书等证据,向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申请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