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然而实践中,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周某强与厦门永英晟供应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五:黄某光与广州市天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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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劳动法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