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业主关心的物业投放广告问题汇总,一定要知道!

发布时间:10/15/2021 12:00:00 AM    浏览次数: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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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公司在小区楼道、大堂和电梯等公共区域投放广告是否合法?
在小区楼道、大堂和电梯等共有部分从事投放广告的经营活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如果物业公司在小区楼道、大堂和电梯等公共区域投放广告的行为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则合法,未依法经业主同意物业公司擅自在小区楼道、大堂和电梯等公共区域 投放广告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物业公司收取的小区广告费用归谁所有?

物业打广告赚的钱归业主所有,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示广告合作商,以及广告收入、去向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电梯、绿地等小区公共设施属于业主所有,相关的广告收益也理应属于业主。
 
 
3.业主是否有权私自拆除广告?
不能,一般的广告位广告业主是没有权力拆除,否则就属于破坏了公共设施。要拆除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不能解决,一般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4.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小区楼道、大堂和电梯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投放等经营的,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
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小区楼道、大堂和电梯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投放等经营的,会受到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物业公司擅自在小区楼道、大堂和电梯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打广告,可以拒缴物业费吗?
不可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享受物业服务,两者的关系、权利与义务都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是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照约定履行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义务,保障了全体业主的物业安全和环境洁净,维护了正常的小区秩序,给小区业主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小区内业主也实际接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的收取正是用于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物业服务人员工资等项目的开支。业主如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其可以主张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6.发现物业私自打广告收取广告费,如何维权?
如果有发现物业公司私自接广告收取广告费,业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权。
(1)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广告合作商名单,广告收入等信息。
(2)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处罚、纠正。
(3)在物业私自打广告收取广告费的情况下,业委会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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