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买学区房
恩爱夫妻“假离婚”
2013年1月
2019年
关于抚养权:女儿归小刚抚养,小敏每月支付三千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
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宝马轿车一部归女方所有,车贷由女方承担;女方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
妻子忽变卦
丈夫蒙在鼓里人财两空
法院:离婚已成事实
但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上海一中院
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
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刚也向小敏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也确认了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小刚向小敏所转之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小敏所述小刚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小刚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小敏所述的该点意见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实际情况。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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