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曾用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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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这笔账怎么算呢?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夫妻一方在应诉时坚持不同意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隐藏财产或伪造债务,又或者恶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以达到在下次离婚诉讼时多分共同财产的目的。针对以上情形,以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很难追究该方的法律责任,给夫妻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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