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祖林系太仓金菱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菱公司)职工。2014年7月15日7时16分许,叶祖林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摔倒,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南郊中队出具太公交证字(2015)第31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叶祖林驾驶BC19438电动自行车沿书院路由东向西【查看详细】
2014年1月,渝北区女子王某发现丈夫马某与另一女子李某有暧昧关系,出于对今后家庭的考虑,王某向马某提议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在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洁身自好,若一方在婚姻期间有不忠于感情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嫖赌、重婚、与他人同居),必须支付另一方25万元的补偿金。2014年11月,王某在自己家中发现了马某与李某的不轨行为。悲愤之下,王某起诉至渝北区人民法院【查看详细】
【案例索引】一审:(2014)沙法民初字第04762号二审:(2014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756号【案情简介】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傅某曾经以口头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将本案涉及的安装工程承包给傅某,傅某遂组织李某等人进场施工,并于2013年4月25日与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安装协议》。李某在工作中接受傅某的管理,并由傅某向李某发放工资报酬,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并不直接与李某【查看详细】
基本案例:2015年5月,杨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到2016年5月底还清,王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杨某的配偶赵某对该借款事实不知情,王某的配偶江某对其担保的事实也不知情。2016年7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赵某、王某、江某连带赔偿该款项。本案焦点:1、出借人李某是否可以要求借款人杨某及其配偶赵某承担清偿义务?2、出借人李某是否可以要求担保人王某及其配偶江某承担清偿义务?【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