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关于离职证明开具的相关法律规定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02
争议
观点一: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可以写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
该观点认为从立法目的分析,离职证明用途是开具给劳动者交给社保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申请失业保险。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非因本人意愿离职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因此,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要写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该规定列明离职证明中应当记载的事项,应属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效力性法律规定,且该规定亦未排除用人单位将其他事项记载于离职证明之上的权利,离职证明不因内容缺少或超过前述规定应当记载的事项而自始无效。
代表地区和案例:
广东地区规定离职证明需据实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需要用于办理失业登记,不然社保部分无法判断失业原因。深圳也有规定,需要据实写明解除原因。广东高院(2019)粤民申3686号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2410号裁定。
观点二: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能写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
该观点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上述引用条文可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
代表地区和案例:
03
实践建议
1、尽量避免写明离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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