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梅州一父亲倒车撞死2岁女儿 保险公司被判赔18万
梅州一位父亲在倒车时,不慎将自己年仅2岁的女儿撞死,悲痛过后,这位父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梅州的张先生驾驶自家的小货车到五华县安流镇一砖厂运载砖块,倒车时因避让耕牛,货车右后轮不慎碰撞到自己的女儿晓莉,晓莉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定此次事故张先生、晓莉负同等责任。
张先生驾驶的小货车登记在其妻子陈女士的名下,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等保险项目,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悲痛过后,张先生及其妻子陈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让他们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竟然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指出,张女士的保险协议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受害者晓莉是陈女士和驾驶员张先生的女儿,不属于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同意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
这让张先生夫妻两人没有办法接受,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张先生夫妻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女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费等33万多元。
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未提供投保时已向投保人在免赔范围作出明示的告知义务的证据。而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旨在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
本案中,肇事货车造成晓莉死亡损失与造成其他第三者损失并无不同,若保险公司因晓莉是投保人的女儿就免除责任,有悖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宗旨并损害了被保险人陈女士的利益。
据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除了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外,还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两项共7万多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泰州新手女司机开车撞死亲妈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已过半百的女儿开着刚买的轿车去乡下看望年过八旬的父母,准备返回时,出了意外将老妈撞倒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老爸对女儿表示谅解,不向她主张民事赔偿并申请检察机关免除处罚。当老爸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他已在检察机关承诺放弃民事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引起讼争。老爸放弃女儿民事赔偿,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阿梅为肇事的车辆在泰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内。阿梅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理赔, 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20629.50元。泰州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认为:阿梅的父亲向检察机关承诺,不再向阿梅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理应也不承担赔偿之责。
阿梅的父亲向保险公司解释,他们家庭关系和睦,事故发生是因女儿阿梅过失造成的,事发后女儿非常痛苦,他表示谅解。他向检察机关作出放弃要求女儿民事赔偿的承诺,仅表明不要求她个人赔偿,并没有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阿梅的父亲委托律师将泰州某保险公司、阿梅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泰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0629.5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如仍有超额,应由被告阿梅按责赔偿的部分损失予以放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阿梅特定的亲属关系,考虑到本起事故纯属过失所致,不要求阿梅本人作出民事赔偿,符合情理。
原告自始至终没有作出任何免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意思表示。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放弃被告阿梅的赔偿义务为由进而推定其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义务免除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确定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为116629.5元,以上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计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余额的80%计5303.6元,共115303.6元,均由被告泰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虽然当事人获得了经济赔偿
但是心灵的创伤却无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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